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港澳台)
2011-5-7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1.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影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2、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及其影印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9、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五、申请书受理机构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010-6529269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四平路190号 021-53931500-1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天津市塘沽区广州道贵州路文安里1号院3号楼 022-6631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5号 0411-826224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 秦皇岛市海滨路75号 0335-3099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 青岛市巫峡路21号 0532-86671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南京市北京西路1号 025-83279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杭州市中河北路108号 0571-85459272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16号 0591-83838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广州市滨江东路520号 020-342837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 0771-55372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37号 0898-68626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 武汉市解放大道1525号 027-824135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 深圳市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 0755-83797061 七、申请书递交方式 八、行政许可的程序 九、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十、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六、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递交
申请受理-资质评估-审核-审批-发证
7个工作日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
2、国籍证书费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二、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申请书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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